樊先生騎了好幾年的電動車電瓶壞了,可是換上新電瓶後沒多久,新電瓶又燒壞了。抗癌食物面對消費者的不滿,商家也很委屈,因為當初他們就不願意給樊先生的舊電動車換新電瓶。
  消費者>>>
  7花店00多元剛買的電瓶壞了
  市民樊先生近日來到江寧東山的一家電動車經營部花費740元為陪伴自己多網站優化年的電動車更換了一個新的電瓶。但令他沒想到的是才騎了4天,這個新換的電瓶就燒壞了。
  樊先生認為是商家線路沒有接好,遂找到商家有巢氏房屋理論,但商家一直不理不睬。於是樊先生便撥打了12345政府熱線進行求助。江寧區工商局東山工商所接到工單後立即與樊先生取得聯繫,樊先生十分苦惱地稱:“不僅損失了740元錢,原本可以勉強使用的電動車也報廢了”。請工商部門幫自己作主,自己的要求也不高,如果商家同意承擔一點費用,自己可以出錢在商家購買一輛新車,但商家不同意。
  銷售商>>>
  我們當時就說支票貼現有隱患
  消協調查後發現消費者的投訴基本屬實,但是經銷商也滿肚子“委屈”。經核實消費者樊先生的電動車是2008年購買的,至去年底已經滿4年,屬於老舊車,特別是電瓶隱患很大。商家在面對樊先生換電瓶的要求時提醒他,因為時間長了電動車的電機磁鋼會消磁,這樣一來就會很傷電瓶,即使更換了新的電瓶也容易燒壞。
  商家認為,在本次的投訴中,售後服務工作人員已明確告知樊先生舊車換新電瓶的安全隱患,但出於省錢考慮,樊先生堅持要求更換,商家也就沒有繼續阻止,為其更換了新電瓶。之後出現問題,樊先生認為是商家的責任要求商家承擔,商家不同意樊先生的觀點,認為自己盡到告知義務,責任應由樊先生承擔。
  消協>>>
  提前告知也不能免責
  面對消費者和商家各自的理由,消協工作人員認為,根據《消法》相關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消協認為商家在已知存在風險的情況下為了取得利潤仍然給樊先生的舊車更換了電瓶,雖然有過口頭提醒,但電瓶燒壞,侵犯樊先生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在這裡也要說明一下,雖然商家存在一定的過失,但樊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商家已告知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應當接受商家的建議,避免今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綜合上述情況,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商家承擔1000元費用,投訴人再出2200元在商家購買一輛價值3200元全新電動車。
  通訊員 夏磊 揚子晚報記者 陳鬱  (原標題:新電瓶裝在舊電動車上,4天即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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